最高檢專家組解答意見:此處“查詢”應當解釋為“查找、詢問”,包含“閱看”,不包含“摘抄和復制”。理由如下:第一,根據(jù)文理解釋,“查”的意思是“檢查、調查、查訪、查閱”,“詢”意思是“詢問、查詢、質詢、咨詢”,“查詢”的意思是“查找、查閱,詢問”,不包含“摘抄、復制”。第二,根據(jù)論理解釋,如果允許“摘抄、復制”,在相關法律條文中會進行明確規(guī)定。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40條規(guī)定的辯護人閱卷權利,“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,可以查閱、摘抄、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。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許可,也可以查閱、摘抄、復制上述材料”。而《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(guī)定》第8條沒有明確規(guī)定可以“摘抄、復制”,則不應當允許當事人摘抄、復制。第三,從立法原意看,《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(guī)定》第8條是此次修訂新增內容,旨在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親屬、辯護人、訴訟代理人提供便利的查詢服務,讓相關當事人及時知曉案件辦理進程、處理結果等情況,是“司法為民”的具體體現(xiàn),屬于依申請公開的方式。第8條規(guī)定的相關法律文書未面向社會公開發(fā)布或暫未發(fā)布,允許當事人查閱足以保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親屬、辯護人、訴訟代理人的知情權,同時又可以避免引發(fā)不必要的輿情風險。